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区别?

赋能高科 2024-09-26 06:28 生物识别 271 次浏览

一、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区别?

前者是所有公益类诉讼,比如人文类。后者专门是环境保护类的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诉讼监督规则?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内容包含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点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重点问题等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益诉讼口号?

以下是一些公益诉讼口号:

1. 公义无私,法律无情。

2. 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公正。

3. 公益诉讼,为人民服务。

4. 以法律之剑保护公共利益。

5. 公益起诉,致力于打造公正社会。

6. 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不退缩。

7. 诉讼公益,让社会更美好。

8. 公益诉讼,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9. 捍卫正义,我们在行动。

10. 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

四、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一)两者所维护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

民事公益诉讼所要维护的是行政法律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所要维护的是民事法律规范;

(二)两者的被告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以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机关为被告,而民事公益诉讼则以民事主体为被告。

五、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

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在两个方面的区别:

1、两者所维护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所要维护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后者所要维护的是民事法律规范;

2、两者的被告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以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机关为被告,而民事公益诉讼则以民事主体(或私人)为被告。

六、公益诉讼技术?

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一般程序上看,技术协助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立案阶段和诉前程序阶段。

其中,立案阶段主要体现在对线索的发现、评估和管理,诉前程序阶段主要体现在通过现场勘验、检查、测评等,收集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对检材、数据、样本等相关证据实施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

从应用技术的种类上看,技术部门在线索评估及实施勘验、检查等工作环节协助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时,常用的技术方法基本可以分为“星空地虚”四大板块——

“星”,即卫星遥感,指技术人员通过对航天飞行器搭载传感器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获取案件现场信息;

“空”,即运用无人机等航空器进行摄影、摄像,从高空获取大范围案件现场信息,对现场进行高效勘验;

“地”,即快速检测,指技术人员应用各类快检设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中对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初步检验,或者对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的采样物证进行初步检验;

“虚”,即云计算大数据,指技术人员综合应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提供的行业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与核实、案件事实的还原提供证明材料,这也是目前技术部门配合公益诉讼工作正在探索的方向。

七、公益诉讼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是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坚持司法公开。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授权检察官决定。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七条  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应当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八条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或者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负责民事、行政检察的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分别履行诉讼监督的职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实行一体化工作机制,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交办、提办、督办、领办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调查、出庭等职责。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八、公益诉讼流程?

法律分析: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九、公益诉讼行政公益的优点?

行政公益诉讼最大的特征为其参与行政过程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大,且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直接或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相对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公益诉讼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

法律依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中都是特殊原告。

首先,既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它属于原告的范畴。如果不承认检察机关是原告,在诉权理论和诉讼结构上,就难以定位,所有的诉讼权和程序都难以安排。因此,检察机关是原告,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前提。其次,要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它是一个特殊的原告,有很多特殊性,包括权力设置和程序安排等不同于普通的原告。其特殊性可以从两个层次来认识:一是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检察官的行为,包括起诉、出庭支持起诉都是职务行为。

二是检察机关起诉和支持起诉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司法公正。这两个层次的特征都可以通过“公诉人”身份来体现,以“公诉人”身份界定检察机关的原告身份,体现检察机关原告身份的特殊性。